中共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09-05-22来源:浏览次数: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院党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在学院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支部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党支部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团结、组织党内外师生员工,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二、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根据学院实际工作需要,党支部分为教师党支部、学生党支部、机关党支部和离退休教工党支部等。

第四条 教师党支部是指以专任教师党员为主体成员的党支部;学生党支部是以学生党员为主体成员的党支部;机关党支部是以党政干部和后勤干部职工党员为主体成员的党支部;离退休党支部是以离退休教工党员为主体成员的党支部。

第五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建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简称支委会)。支委会一般由3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支委会设书记1人,由支委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支委会和不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报党总支批准,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每届任期两年(学生党支部每届任期一年)。期满后应按时改选,委员如有缺额,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及时补选,并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党支部的设置可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按照学科专业相近、工作联系密切、便于活动和管理的原则建立。

1.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专业相近的教研室联合建立党支部。

2.党政机关、后勤等部门(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单位)、科室设立,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性质相近的部门(单位)、科室联合建立党支部。

3.离退休党支部原则上按所住区域设置党支部。

4.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或专业设置,可根据情况由党员教师、党员干部与学生党员共同组建学生党支部。凡有条件的应以班为单位建立党支部。党支部也可下设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正式党员),党小组的划分由支部委员会决定,党小组设组长一人,由本小组党员选举产生,也可由支部委员会指定。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

第七条  支部委员应推选党性强、品质好、热爱党的事业,胜任工作的党员担任。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党员党龄应在一年以上,由思想作风好,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团结同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威信,并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干部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专兼职辅导员或党员教师、党员干部担任。

第八条 专任教师担任党支部书记的享受教研室主任同等待遇。

第九条  凡新设置党支部或撤并党支部,必须由所在党总支批准,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党支部的职责

第十条  党支部要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计划。指定专人同入党积极分子联系,重点进行帮助。坚持定期考察、入党前进行教育培养、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制度。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的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1.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党员和群众思想教育计划,坚持政治学习制度。

2.及时分析了解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并做好工作,对先进模范事迹要及时表扬宣传、对不良现象要敢于批评教育。

3.主动关心并帮助解决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积极为青年教师和大学生的顺利成长创造条件。

4.支部负责人参与对本单位重要问题(如学科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和科技开发、推荐和安排出国人员、重大经济财务活动、人事调动与安排、提职晋升、奖惩、奖学金评定、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以及其他重要问题)的研究和决定。

(五)不同类型的党支部,还应根据自身特点履行其职责。

1.教师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支持系、部(教研室、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对系、部(教研室、实验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支部书记应经常与系、部(教研室、实验室)主任沟通情况,参加系、部(室)务会议,并参与讨论决定本系、部(教研室、实验室)的重要问题。

团结广大教师,树立教书育人的观念,出色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分析教师

和学生的思想情况,积极组织党员开展谈心活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尤其要帮助青年教师健康成长。

2.学生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学生党支部要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学生党员党性锻炼等形式多样

的活动,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协助学院做好思想工作。对学生中的错误言论和不良风气要敢于进行批评教育,团结带领广大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努力维护学院的稳定。同时,要指导支持系团总支、学生会、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

3.机关、后勤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机关、后勤党支部要协助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作风,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党员进行监督。

教育党员和群众增强服务意识,围绕教学、科研,面向基层,深入实际,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自觉性。抓好勤政廉政建设,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4. 离退休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离退休党支部要加强对离退休教工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反映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老同志与在职人员的关系,增进相互理解,支持现任领导做好工作,发挥老同志的优势,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第十一条  成立党支部的行政或教学单位,在研究重大问题时要吸收党支部书记参加,以形成党政工作相互配合的良好氛围。

四、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党支部正、副书记主要职责

(一)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1.主持党支部工作,负责召集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及时传达并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研究安排党支部工作,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

2.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定期总结工作,按时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

3.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充分调动全体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做好党支部先进典型的发掘、培养、宣传等工作。

4.抓好党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经常与党支部委员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增强团结,发挥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二)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职责

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3人组成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组织委员(兼纪检委员、保密委员)、宣传委员(兼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由5人组成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兼保密委员)、统战委员(兼青年委员)。

党支部委员按各自的分工协助党支部书记工作,书记不在时(不设支部副书记的)可主持日常工作。

(一)组织委员职责

1.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向党支部提出奖惩党员的意见。

2.了解掌握党支部的建设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3.正确掌握发展党员的方针及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负责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

4.做好党员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按时收缴党费。

5.培训入党联系人。

6.配合其他委员做好工作。

(二)宣传委员职责

1.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动态、学习和工作情况,提出党员教育的意见,并且负责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政治理论学习,采取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3.充分利用党建资讯网宣传舆论工具,开展宣传鼓动工作,大力弘扬先进,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4.负责整理支部各种文件资料以及档案。

5.配合其他委员做好工作。

(三)纪律检查委员职责

1.了解和掌握党员党风、党纪方面的情况,提出对党员进行党性、党纪教育的意见,并负责实施。

2.检查党员执行党的纪律情况,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3.对不遵守党的纪律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

4.配合其他委员做好工作。

五、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支部党员大会会议制度。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两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员到会。会议由支部委员会召集,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党员大会的内容由支部委员会在会前通知党员。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增补和撤换支部委员;接收新党员;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党员大会有权修改和否定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支部党员大会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如发现党员大会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时,可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支部党员大会有时可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支部党员大会在本支部范围内拥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根据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这些权力要受到上级党组织的制约。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必要时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支部报告。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支部委员会会议,要严格遵守议事程序,会议议题或内容要事前通知。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督促。

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接受他们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党小组会议制度。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由支委会根据支部党员的数量、分布情况及工作需要等因素划分。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员数量少的支部,可不划分党小组。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召集,每月召开两次。党小组会的内容一般围绕党支部的近期工作,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党课制度。党课是党组织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教育的重要形式,对于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完成党的各项任务具有重要作用。党支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落实好党课教育计划,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课教育活动。每学期至少上一次党课。

第十八条  党员活动日制度。党员活动日每两周一次。党支部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结合本支部和党员的实际情况,组织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研究党的工作等。通过党员活动日,活跃党内民主生活,提高党员素质,增强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九条 报告工作制度。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向支部党员大会全面报告一次工作,认真听取党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接受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支部和党小组要安排党员与群众建立联系,每个党员联系一至数名党外群众,定期或不定期地和群众谈心,在政治上和思想上关心帮助群众进步,在业务上和生活上帮助有困难的群众。支部对党员联系群众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年底要进行总结。

第二十一条 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对组织生活会内容事先要认真研究,每次会议都应有一至两个主题,并在会前通知,使党员做好准备。组织生活会要增强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要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组织生活会质量。通过组织生活会,达到沟通思想,纠正错误,增强团结,增强凝聚力战斗力的目的。党的领导干部要过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学院党委(或总支)单独召开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通过对党员的评议、考核、表彰、处置,强化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弘扬正气,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十三条 组织关系接转制度。党员调动工作、毕业分配或长期外出,应按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对不转移组织关系又长期不过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做出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按期交纳党费制度。每月 1 日至 10 日为党员向党支部交纳党费时间,15 日至 20日为支部向总支、总支向党委组织部门上交党费时间,交党费标准要严格按中组部有关文件规定或制度执行。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组织观念的重要表现,在一般情况下,党员不能让他人代交党费,也不能一次交几个月的党费。经组织批准出境、出国的党员,可预交或补交党费,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考勤检查制度。党支部应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党员活动日以及党的各项活动的情况进行考勤,并做好专门登记。党支部每学期检查和讲评一次党员参加党的各项活动、交纳党费、完成支部分配工作的情况。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过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党支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按自动脱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密制度。党支部要教育广大党员遵守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各项法律和法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六、党员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把党员教育作为党的思想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党员自觉改造世界观,加强党性修养,从思想上真正入党,努力成为合格党员。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是:

1.党的基本理论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

2.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任务教育。

3.党的基本知识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

4.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和拒腐防变教育。

5.党的纪律、共产党员道德规范和先进性教育。

6.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教育。

第二十八条 党员教育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如:上党课,参加党校培训,观看电教片,参观考察,社会调查,举行形势报告,开展演讲活动、知识竞赛、征文比赛,召开座谈讨论,进行个别谈心活动,自学等等。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要不断健全和改善党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党员管理的具体工作是:

1.教育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2.对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做党分配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3.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表彰先进等活动,教育后进。

4.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

5.及时接转和严格管理党员组织关系。

6.加强流动党员的教育,及时为流动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流动党员中做好管理工作。

7.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条 发展党员是党支部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党支部要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及学院党委制定的《发展党员工作条例》的要求,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计划。指定专人同入党积极分子联系,帮助他们不断进步。坚持定期考察、入党前进行教育培养、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制度和做法,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的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重点是积极要求入党的大学生、研究生、教学科研第一线的优秀青年教师、高知识群体中的优秀人员等。

八、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要及时、认真、经常地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充分调动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本单位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本单位政治学习的组织领导,认真完成学院党委和党总支布置的群众政治教育和学习任务。

2.坚持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和群众思想政治状况分析会,及时了解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和引导工作。

3.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化解矛盾。

4.积极宣传先进模范典型,在单位内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顾全大局,团结互助,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九、附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