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2-11-13来源:浏览次数:

2020年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北京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京教工〔2018〕38号)以及《北京物资学院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物院党发〔2018〕41号)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学院直属党支部建设和学院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理顺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规范议事程序,保证学院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北京物资学院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物院党发〔2018〕41号)文件为依据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人员组成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副院长,根据议题内容适当增加列席人员。

三、会议要求

1.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2.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缺席。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会后应主动了解会议情况和决议。

3.对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个人应无条件服从,并按各自分工坚决执行。要严格保密纪律,与会人员对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

四、议事范围

1.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决定的重要措施。

2.讨论决定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等。

3.讨论决定人才培养、教育教学、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及调整,教职工聘用、管理、考核、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等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项目安排,奖酬金发放,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资源分配事项。

6.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7.讨论决定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8.通报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9.研究决定学校交办的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五、议事规程

1.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经充分酝酿后由学院直属党支部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重要议题提前通知有关人员,以便参会人员充分思考。列席人员由直属党支部书记和院长共同确定。会议一般由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

2.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参加人员要逐一发言并有明确表态,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末位表态。

3.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分工会作用。

4. 凡涉及与会成员及其亲属相关的议题,有关人员须回避。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论证、充分协商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必要时也可向学校党委和行政报告,听取上级意见。

5.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由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审定,依有关规定公开,并及时归档保存。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