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资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9-05-26来源: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桥梁和纽

带作用,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及各

级工会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       工会在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遵循党的基本路线,

围绕学院的中心任务,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工会要维护行政集中统一领导,协助和支持行政完成各

项工作任务。同时,监督行政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第五条       工会要在维护学院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

的具体利益和民主权利,把教职工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相结合起来,为北京物资学院的发展,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工会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    团结、教育教职工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学院的改革和建设。教育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主动把本职工作和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紧密联系起来,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支持和配合党政做好“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及“为人师表”等项工作。积极开展评选、表彰先进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工作。每年定期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师德先进、工会积极分子。

第七条       发挥工会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按照党委统一部署,

动员和组织教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参加政治学习和有关政治活动。联系形势、任务和思想实际,对教职工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国情、形势、革命传统、理想、道德教育和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教育教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光荣传统,抵制资产阶级思想侵饰,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宣传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和抵制不正之风。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以下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通过多种形式,深入细致、生动活泼地开展工作,寓教育于工会各项活动之中。

第八条       充分发挥工会在学院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

动员和组织教职工关心国家大事和学院工作。工会要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同压制民主、打击报复和漠视群众疾苦的官僚主义作斗争。

第九条       院工会和分工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同级行政核心

有关会议。讨论制定工作计划和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教职工教育、劳动管理,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条例和办法等。根据需要,由工会选派代表参加学院有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会干部和代表既要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把学院的要求和决定带到群众中去,宣传并带头贯彻执行。工会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教职工提出的合理建议,参与调解和裁决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争议问题。工会委员会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条例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关心群众生活。教育教职工勤俭持家,合理安排生活。

协助行政做好住房分配、医疗保健、教职工的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好教职工的节假日活动。关心生活困难教职工的特殊问题。

第十一条    做好工会财务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搞好

工会财产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我院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代表为常任制,任期五年。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工会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委员若干人。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院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委员会,每五年改选一次,由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院工会设提案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生活保障工作委员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女职工工作委员会、文体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发展需要,院工会可设办公室、宣传部、组织部和文体部。院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对上述机构可以调整。院工会各部负责人由工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四条    分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一般以教研室、科室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分工会委员由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分工会干部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群众,能反映的群众呼声,热心为广大教职工服务,廉洁奉公,能完成本职工作,受群众拥护和信任。

第十六条    分工会干部一般利用社会活动和业余时间做工会工作。所在单位应按照学院规定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