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院党组通字[2006]3号 2006年3月29日)
为适应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需要,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意见》(京组发[2005]10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党员标准和入党程序,不断健全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加大对发展对象的考察、监督力度,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二、公示的对象和内容
公示对象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党支部拟讨论接收公示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定;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所在岗位及职务、奖惩情况;被确定为积极分子和列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及参加党校培训情况;培养人、入党介绍人姓名;公示的起止日期;各级党组织负责接待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来信来访地址。
三、公示的时间、范围和形式
公示时间:7-10天。
公示范围和公示形式:以文字形式在党总支设立的公示栏中公示;同时,在党委组织部网页“党员发展公示”栏内向全院公示。
四、公示的程序及实施
公示的程序为:拟定公示内容后,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研究处理意见;在支部党员范围内通报调查处理结果;对经公示发展的党员,在支部大会决议中注明公示情况。
公示以党总支名义发布;公示工作由各党总支会同党支部组织实施,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公示对象,可召开支部大会吸收入党;经调查核实,所反映问题不影响发展为党员的,按预定方案召开支部大会吸收入党,并在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时向发展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或有一定问题,尚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暂缓发展;问题严重的,不予发展。
对群众反映基层党组织不按程序和标准发展党员的,经调查核实后迅速予以纠正,对直接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客观地评价公示对象,实事求是地做出决定。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允许公示对象做出说明或进行申辩。
五、工作要求
1.各级党组织要提高对发展党员公示制的认识,把推进发展党员公示制度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对未经公示发展党员的,一律不予审批。
2.各级党组织要做好发展党员公示制的宣传和组织领导工作,发动广大党员、群众积极参与,使发展党员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3.各级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等内容如实公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开展调查,对所有公示对象要一视同仁,公平公正。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让群众参与,请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实效。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